「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沈智慧
沈智慧
陳超明
陳超明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柯志恩
柯志恩
柯呈枋
柯呈枋
羅明才
羅明才
童惠珍
童惠珍
許毓仁
許毓仁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審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第五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審理懲戒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類型之變更,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