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林奕華
林奕華
江啟臣
江啟臣
陳學聖
陳學聖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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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陳超明
童惠珍
童惠珍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呈枋
柯呈枋
吳志揚
吳志揚
徐志榮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秘書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副校長一人,一級單位置主任或部主任一人,二級單位依其性質置組長、科主任或學程主任一人。 副校長應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一級單位主任、部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單位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單位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
一、學校置秘書職稱,前於「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之三條有明文規定。 二、惟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未明定秘書職稱及進用方式,依考試院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四三九四五○○二號及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考授銓法四字第一○四三九九九○五三號函,學校置秘書職稱一節,「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未明定秘書職稱及進用方式,有違「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爰增修第一項,規定「,……未置副校長者,得置秘書一人。第二項……秘書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俾使秘書之設置及進用方式有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