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呈枋
柯呈枋
蔣萬安
蔣萬安
沈智慧
沈智慧
陳超明
陳超明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童惠珍
童惠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預防保健與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一、我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自民國八十五年開辦,相關費用均由全民健康保險支應。 二、自民國九十六年起,為因應健保財務調整,預防保健業務遂改為委託國民健康署辦理,並且以國民健康署之公務預算支應。 三、為使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於法有據,因此,於《國民健康署組織法》中明定,國民健康署之掌理事項,包含國民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