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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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一、觀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除第五款之病人外,第一款「末期病人」亦可能仍具有意思能力,本條僅針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病人,規定「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對於末期病人自主權利之保障有所不足。 二、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維護病人最佳利益,使具有意思能力之病人均能親自確認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及範圍,爰修正本條規定,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末期病人納入規範。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後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將第二項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五條,自公布日施行。」餘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