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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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增訂) | |
委員馬文君等18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明訂「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另「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立法精神,我國現行老人津貼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限制,爰此,為減輕家庭照顧者承受照顧之「壓力性負荷」,應就地提供諮詢等支持服務,亦應排除設籍時間之限制,增訂「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使其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一致性。
委員林俊憲等25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實現在地老化,使需要被照顧的民眾,能夠在政府規劃下安心生活,政府提出「付得起、用得上,溫馨而人性」的長照2.0政策,要提供給民眾找得到、看得到、用得到的長照服務。
三、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立法精神,我國現行老人津貼補助不得有設籍時間限制;另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均以惠民、便民精神出發,提供有需要社會照顧者即時便利之資源。
四、考量現行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可緩解家屬照顧壓力,並能教導家屬照護技巧,有助於提升照護品質與維護家庭和諧。綜上,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修正放寬支持服務之設籍時間限制,以落實在地老化的「看得到、用得到」之政策精神。
審查會:
不予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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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之獎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之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長照服務網區與人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助辦理長期照顧創新服務之相關研究。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助之項目、方式與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之限制,及第二項長照服務網區之劃分、人力發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據以訂定長照服務發展計畫及採取必要之獎助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並得於資源過剩區,限制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於資源不足之地區,應獎助辦理健全長照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長照服務網區與人力發展之規劃及推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助辦理長期照顧創新服務之相關研究。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助之項目、方式與長照機構設立或擴充之限制,及第二項長照服務網區之劃分、人力發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親民黨黨團提案:
因原住民族地區之地理環境、人口結構與族群文化間本身就有其差異性;未來執行長期照顧服務,若僅由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訂定相關辦法,恐無法落實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爰提案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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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四條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親民黨黨團提案:
因原住民族地區之地理環境、人口結構與族群文化間本身就有其差異性;未來執行長期照顧服務,若僅由主管機關「會商」原民會訂定相關辦法,恐無法落實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服務,爰提案修正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中,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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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第三十四條 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四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一、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區分為「居家式服務類」、「社區式服務類」、「機構住宿式服務類」、「綜合式服務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等類型。其中為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於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上述所謂「綜合式服務類」,是同時提供「社區式服務類」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期照顧機構。亦即於機構住宿式服務同一地點相鄰場地亦辦理社區式服務,公共意外風險是共同承擔,故應增訂提供「綜合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規定。
審查會:
一、照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將第一項首句修正為「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三、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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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一項評鑑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別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評鑑人員資格與遴聘、培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第一項評鑑之對象、內容、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一、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九條雖有規定主管機關應對長期照顧機構進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等措施,然因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依其所在之地區、設備、規模、服務項目與服務對象皆有所不同,面臨之未來照護挑戰及提供之服務量能亦有所不同,應訂定不同之評鑑標準供主管機關執行評鑑之依據,並訂定適當之表揚或輔導改善機制,俾利提升我國長期照顧機構之照顧品質。
二、又長期照顧機構輔導或評鑑人員之選定,對於評鑑程序、評鑑指標之訂定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結果具重大影響,評鑑人員之資格與遴聘、培訓或利益迴避等事項應予明定,建置有效且公平公開之制度,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供主管機關評鑑時之遵循,以確保被照顧者之權益,俾利我國長期照顧服務之永續發展。
審查會:
一、照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
二、將第三項修正為「第一項評鑑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別訂定;其評鑑對象、項目、方式、評鑑人員資格與遴聘、培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其餘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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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增訂) | |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應提供評鑑未達合格者進行追蹤輔導及改善機制,以提升長期照顧機構品質。
委員羅致政等20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個別機構面臨的不同問題提供資源,以協助後續改善;針對部分評鑑不佳之機構擬定改善計畫及期程;協助機構連結輔導資源,建立輔導及諮詢平台;分享與借鏡優秀機構的經驗,協助尚需不足的機構,最終達到確保服務品質、擴增長期照顧量能之目地。
審查會:
不予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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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第四十七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 第四十七條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長照機構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
委員羅致政等16人提案:
經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上所設之管制規定,分別對長期照服務機構設有罰鍰、限期改善、歇業停業及廢止許可登記等行政裁罰,而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僅於第三十四條規定,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但未有其違反時之罰則,故將違反第三十四條之罰則一併規範於第四十七條中,落實保障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之目的。
審查會:
照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