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鍾佳濱
鍾佳濱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郭正亮
郭正亮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吳玉琴
吳玉琴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岱樺
林岱樺
何志偉
何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王定宇
王定宇
段宜康
段宜康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九條之一 為維護公眾航空交通之權益,依法提起之罷工,應至少七日前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之日期與方式。 罷工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最低服務不得超過原先運量百分之四十。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突襲性罷工,導致民用航空交通嚴重癱瘓,爰增訂第一項罷工預告日期與方式。 三、參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中必要服務條款,罷工航空團體應提供最低服務運輸量給社會大眾,最低服務運量標準應同時考量公眾與罷工團體權益,不應過半,以百分之四十為限,爰增訂第二項最低服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