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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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五、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七、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 第二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
一、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多為文藝性質。
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亦為智慧財產權法,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足證智慧財產權法並非經濟部之禁臠。
三、基於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之內容多為文藝性質,率皆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並配合刪除本條有關著作權之事項,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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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十一條 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一、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多為文藝性質。
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亦為智慧財產權法,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足證智慧財產權法並非經濟部之禁臠。
三、基於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之內容多為文藝性質,率皆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並配合刪除本條有關著作權之事項,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