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呂玉玲
呂玉玲
曾銘宗
曾銘宗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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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奕華
林奕華
林麗蟬
林麗蟬
陳玉珍
陳玉珍
陳雪生
陳雪生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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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文化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第二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一、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三條將著作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同法第五條例示著作內容,諸如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多為文藝性質。 二、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亦為智慧財產權法,其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足證智慧財產權法並非經濟部之禁臠。 三、基於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且著作之內容多為文藝性質,率皆屬於文化部職掌事項,爰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為文化部,並配合修正本條例主管機關,以符實際,方能發揚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