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莊瑞雄
莊瑞雄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張宏陸
張宏陸
陳曼麗
陳曼麗
鄭寶清
鄭寶清
邱志偉
邱志偉
郭國文
郭國文
洪宗熠
洪宗熠
蔣絜安
蔣絜安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黃秀芳
黃秀芳
趙天麟
趙天麟
蔡易餘
蔡易餘
趙正宇
趙正宇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運鵬
鄭運鵬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五條之一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者,應給與醫療照護及安置就養,並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給與終身照護。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照護。 前二項之照護標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將「殘廢」用詞修正為「失能」,「傷殘」修正為「傷害失能」。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失能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害失能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發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半殘廢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情形者,其子女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給與教養。 前二項之教養對象、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將「殘廢」用詞修正為「失能」,「傷殘」修正為「傷害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