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郭國文
郭國文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蔣絜安
蔣絜安
蘇巧慧
蘇巧慧
余天
余天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宏陸
張宏陸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鄭寶清
鄭寶清
李俊俋
李俊俋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曼麗
陳曼麗
蔡易餘
蔡易餘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焜裕
吳焜裕
鄭運鵬
鄭運鵬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增刑期下限「一年以上」及罰金下限「五千萬元以上」。以加強督促傳銷經營者之注意,俾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將原停業六個月「以下」修改為「以上」,並延長停業上限為「一年」。以加強督促傳銷經營者之注意,俾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