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蘇治芬
蘇治芬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陳瑩
陳瑩
洪宗熠
洪宗熠
蔡易餘
蔡易餘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郭國文
郭國文
吳焜裕
吳焜裕
林靜儀
林靜儀
黃秀芳
黃秀芳
何欣純
何欣純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宏陸
張宏陸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五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六十五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之修正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得聲請法院解任意定監護人,是應賦予其程序能力,爰配合修正本條規定,以資適用。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就監護宣告聲請為輔助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及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監護人辭任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於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準用之。 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準用之。
意定監護契約一經終止,監護程序即從意定監護轉換為法定監護,法院須為受監護宣告之本人另行選定法定監護人,對其權益影響重大,亦有準用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