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蔡適應
蔡適應
郭正亮
郭正亮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天
余天
許智傑
許智傑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有鑑於本條與殺人罪(本法二百七十一條)同樣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只因為主觀犯意不同(一為過失,一為故意),過失致死罪之最高刑度與殺人罪最低刑度即有五年的落差(一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條之法定刑誠有修正必要。 二、過失犯法定刑上限與故意犯法定刑下限未接軌之設計,忽略在主觀不法程度上,有認識過失(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有時僅是一線之隔,卻因立法疏漏,造成法官在認事用法的過程中,僅能選擇適用刑度過低的過失犯法定刑或刑度較高的故意犯法定刑,面對難以區分過失或故意的灰色地帶案件,無法以一接近兩罪法定刑銜接處之刑度,進行裁處,更在罪疑惟輕的原則下,作成有悖社會通念之宣告刑。 三、本條法定刑之修正,除考量過失犯及故意犯之法定刑上下限應接軌之法理,,更有應對重大傷亡案件存在之考量,以八仙塵爆、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等案為例,實務界及學界均有主張過往業務過失致死最高刑度五年仍屬過低,因而將法定刑上限調整至七年以下,另配合刑度上調,亦同等將罰金額度上調至七十萬元以下,以因應具體個案情節輕重,使法官在量刑上更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