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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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五條之一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統計指出,自公元2018年11月30日修法後,公元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4月28日裁罰罰鍰20萬元整共235件案例,其中來自中國227件、越南8件。
二、自公元2018年9月1日到2018年12月13日,此三個半月自中國地區被裁定為最高罰鍰1萬5千元者共215件;然而修法後裁罰罰鍰20萬元整仍有共235件,顯見上次修法後的裁罰仍無法有效警醒民眾入境時需依規定申請檢疫。
三、中國非洲豬瘟疫情持續漫延,目前全境均為疫區。統計至公元2019年4月11日,棄置海關的中國豬肉品中有驗出非洲豬瘟者總計已達40例,分別為去年10月1例(檢出陽性比率0.6%)、11月2例(1.1%)、12月4例(2.2%)、108年1月11例(6.2%)、2月11例(8.0%)、3月5例(3.9%)、4月檢出6例(14.0%),檢出率仍高。
四、為有效守護台灣毛豬產業,禁止非洲豬瘟疫區的入境民眾攜帶相關違禁肉品,爰提高最高罰鍰至300萬元整,並初犯者罰鍰100萬元整,以有效提升民眾入關時需依規定申請檢疫之警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