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之一 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學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以下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管道:
一、在師資培育大學或國家語言相關學系設立「國家語言師資四十學分班」或「國家語言教育」學分學程,提供國家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擔任國家語言教學之現職老師、代理教師、大學畢業生修習。
二、在師資培育大學開設國家語文教育專業課程,修畢通過後得加註國家語言教學專長。
三、成立「客家語文教育學系」,完整培育具客家素養之國家語言教學專業人才。
各國家語言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四十學分班、學分學程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國家語言(文)教育學系國家語言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學生修畢規定之國家語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國家語言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師資培育法無明定各語言師資轉任正式教師與培訓之管道,為補足母語教師資源之缺口,爰新增本條。
三、本條所指母語專長師資之母語檢定資格與標準由各語言之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四、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訓練者,其相關職前教育證明書核發標準,由各開設師資培育課程與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