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歐珀
陳歐珀
陳靜敏
陳靜敏
林靜儀
林靜儀
李昆澤
李昆澤
蔣絜安
蔣絜安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玉琴
吳玉琴
呂孫綾
呂孫綾
李麗芬
李麗芬
施義芳
施義芳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蘇巧慧
蘇巧慧
段宜康
段宜康
洪宗熠
洪宗熠
王榮璋
王榮璋
鄭寶清
鄭寶清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定之。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即所謂之婚假、喪假、病假及事假。現行係以勞工請假規則定之,其婚假為8天,工資照給;喪假依親等不同分別為8日、6日及3日,工資照給;病假則區分未住院及住院,並依天數而有薪資給半或不給薪之規定;事假為14日,不給薪資。 二、上述規定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之標準不同,且給薪標準亦不同。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理,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不應與公務人員有所差別,爰修正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其工資給付標準,均比照公務人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