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陳曼麗
陳曼麗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天
余天
李俊俋
李俊俋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蔣絜安
蔣絜安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玉琴
吳玉琴
陳靜敏
陳靜敏
葉宜津
葉宜津
黃秀芳
黃秀芳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琪銘
吳琪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其中「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是否為一構成要件產生諸多爭議,參最高法院108年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結果,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而非屬要式規定,為使適用法條不再生爭議爰擬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