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焜裕
吳焜裕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蔣絜安
蔣絜安
郭正亮
郭正亮
劉世芳
劉世芳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玉琴
吳玉琴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蔡培慧
蔡培慧
黃國書
黃國書
蔡易餘
蔡易餘
施義芳
施義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郭國文
郭國文
余天
余天
蘇治芬
蘇治芬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勞動力發展諮議會,研議、諮詢有關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前二項之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勞動力發展諮議會之學者專家代表應具有產業經濟分析、職業訓練、技職教育、心理、法律與人文社會領域或其他勞動力發展相關學識及經驗。 其餘勞動力發展諮議會之組成、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現行條文僅具精神性宣示,並未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端擬定政策時需諮詢相關專業代表,也無法律依據要求明定諮詢之程序與遵行事項,僅於個別計畫後端委由專家進行審核,難以確保包括在職、職業訓練或其他自願就業勞工之訓練方案,能夠在最上位之政策擬定發揮跨領域、整合產業與訓練的效果。爰此,第一項新增為應採取諮議會的形式,強化外部意見諮詢以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職責擬定政策等,並於後續條文明定諮議會運作原則與組成。 二、第四項詳列諮議會之專家學者代表應具備之專業領域能力,包含產業經濟分析、職業訓練、技職教育、心理、法律與人文社會領域之專業,以因應產業經濟變遷做出適當的人才發展政策、職業訓練與教育輔導方案。 三、第五項有關勞動力發展諮議會之組成、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之一 前條之勞動力發展諮議會,應考量我國產業變遷與人才發展,發展創新培訓與跨領域整合能力,並以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強化產業、就業服務機構與教育訓練單位之合作為原則,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政策訂定與其他掌理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我國國民就業、勞動力發展之政策與方針,長期以來偏重以政府協助自願就業弱勢勞工之殘補式思維,並且針對在職與職業訓練之成效不足,參考近三年包括「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充電起飛計畫」等在職與職業訓練,多數計畫訓練之人數或人次倒退,並且於預算編列上過於著重於勞工個人意願進行訓練,而非擴大整合以因應產業轉型。依現行強調傳統意義之就業與人力供需,較欠缺因應現今產業變遷下的人才發展目標,在工業4.0、智慧化等產業前景下,更需及早修正我國勞動力發展政策之原則。爰參考美國「勞動力投資法」之精神,納入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之原則,強化企業、民間之參與,建立產業、就業服務機構與教育訓練單位之間共同協作之體系,因應產業趨勢將跨領域整合能力等原則納入,並且明定諮議會應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其掌理事項與任務。
第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社區性之社會團體應密切聯繫,協助辦理一般民眾之職業輔導、推介就業與職業訓練、就業後輔導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參考美國「勞動力投資法」之精神,並且因應我國推動之地方創生等政策,以及強化區域均衡發展與在地就業機會之施政方針,爰此將社區性之社會團體納入,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共同合作推動一般民眾之就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社會與產業變遷等相關調查資料,策訂多樣性之人才發展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因新增勞動力發展諮議會,強化我國人才發展政策積極回應社會與產業變遷之能力,爰於此條納入社會與產業變遷為應參酌之調查資料,並且應顧及社會群體之多樣性以及不同產業發展,擬定多樣性之人才發展調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