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劉世芳
劉世芳
李麗芬
李麗芬
蔣絜安
蔣絜安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玉琴
吳玉琴
趙正宇
趙正宇
鍾佳濱
鍾佳濱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宏陸
張宏陸
陳靜敏
陳靜敏
葉宜津
葉宜津
林靜儀
林靜儀
余天
余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當舖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五、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第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規定之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詐欺罪、背信罪、侵占罪或重利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曾為當舖業之負責人,因其經營之當舖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廢止許可者。
大法官三度釋憲,表明檢肅流氓條例違憲,故立法院於民國98年01月21日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於第五條酌予文字修正,刪除第三款,原第四款移至第三款,原第五款移至第四款,原第六款移至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