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陳明文
陳明文
何志偉
何志偉
黃秀芳
黃秀芳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陳靜敏
陳靜敏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林岱樺
林岱樺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余天
余天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應退還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取之費用,並按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 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 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
一、為使醫療費用相關案件之處理符合過罰相當性原則及平等原則,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將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罰則由現行第一項移列至增訂第二項,明定醫療機構應退還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取之費用,並按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二、現行第二項未修正,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