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王育敏
王育敏
陳超明
陳超明
蔣萬安
蔣萬安
江啟臣
江啟臣
呂玉玲
呂玉玲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陳玉珍
陳玉珍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呈枋
柯呈枋
柯志恩
柯志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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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惠珍
童惠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因應1999年制定之「地方制度法」,以及陽明山管理局已於1977年降編為陽明山管理處,爰刪除「局」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