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靜敏
陳靜敏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靜儀
林靜儀
蔣絜安
蔣絜安
王定宇
王定宇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歐珀
陳歐珀
蔡適應
蔡適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瑩
陳瑩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玉琴
吳玉琴
葉宜津
葉宜津
蔡易餘
蔡易餘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天
余天
何志偉
何志偉
呂孫綾
呂孫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防火管理人之遴用,除應符合前項資格之規定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增定之。 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一、防火管理人應具管理該建築物之職權或身份,方可訂定出具可行性與約束力的消防防護計畫。 二、防火管理人應通過消防主管機關認可之消防訓練,始得擔任。 三、衡量各行各業實務狀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依各產、職業性質增定、選任適合的防火管理人資格。可不侷限於該目的事業,或該單位原編制人力,視需要可向外委託專業人士如消防設備師、士或勞安人員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