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何志偉
何志偉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天
余天
王榮璋
王榮璋
鄭寶清
鄭寶清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國書
黃國書
鍾孔炤
鍾孔炤
蔣絜安
蔣絜安
郭國文
郭國文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五十二條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為落實保障老人福利,強化違法者之家庭教育,爰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延長違反規定者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之時間,並規定收取相關課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