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陳玉珍
陳玉珍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毓仁
許毓仁
費鴻泰
費鴻泰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柯呈枋
柯呈枋
陳學聖
陳學聖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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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廢棄物清理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拋棄煙蒂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煙與環境教育講習。 前項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接受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屆時仍未參加者,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辦理戒煙與環境教育講習得收取費用;其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臺灣每年約有2萬4,000名死於吸菸,而有3,000名死於二手菸害,每年因二手菸罹病約達15萬至23萬人,平均約2至3分鐘就有1名不吸菸者因他人吸菸而罹患疾病。造成許多家庭破碎外,也造成健保給付相當大的負擔。 三、目前對於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煙蒂之民眾,只能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讓其繳納罰金,再犯率高且並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爰此,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增訂本條,對隨地拋棄煙蒂處罰鍰之民眾應參加四小時之戒菸與環境教育講習,藉以協助民眾順利戒除亂丟菸蒂之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