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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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拋棄煙蒂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煙與環境教育講習。 前項講習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接受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屆時仍未參加者,按次連續處罰。 主管機關辦理戒煙與環境教育講習得收取費用;其辦理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臺灣每年約有2萬4,000名死於吸菸,而有3,000名死於二手菸害,每年因二手菸罹病約達15萬至23萬人,平均約2至3分鐘就有1名不吸菸者因他人吸菸而罹患疾病。造成許多家庭破碎外,也造成健保給付相當大的負擔。 三、目前對於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拋棄煙蒂之民眾,只能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讓其繳納罰金,再犯率高且並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爰此,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增訂本條,對隨地拋棄煙蒂處罰鍰之民眾應參加四小時之戒菸與環境教育講習,藉以協助民眾順利戒除亂丟菸蒂之惡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