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沈智慧
沈智慧
陳學聖
陳學聖
蔣萬安
蔣萬安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童惠珍
童惠珍
陳玉珍
陳玉珍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或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助發展特定運動競技賽事、售出彩券總金額超過特定標準時,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售出彩券總金額標準額度、分配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修訂第一項、增訂第二項,運動彩券經主管機關評估有助發展特定運動競技賽事情事,或是售出金額達到特定標準者,彩券發行機構得以調高獎金支出率。 二、此因主管機關為鼓勵特定競技賽事運動風氣目的,發展多元運動項目,或以彩券整體銷售增加擴大挹注量,反能有效增加競技賽事可看度及討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