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曼麗
陳曼麗
蔣絜安
蔣絜安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玉琴
吳玉琴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素月
陳素月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焜裕
吳焜裕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蕭美琴
蕭美琴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營建、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戲場所及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建造、更新、改建之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一、根據2017年1月25日規範修正前設置各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查之情形,各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向主管機關完成備查之我國各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共10,004處,完成備查僅有1,289處,合格率不到兩成(14.1%)。 二、遊戲是兒童的天職,也是兒童學習的起源,隨著時代及科技的進步,遊戲設施不斷推陳出新,維護兒童遊戲安全,減少兒童使用遊戲設施的事故傷害,刻不容緩。 三、有關兒童的遊戲安全,雖有衛生福利部「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然而,兒童遊戲場散落在各行業、各場所所屬之主管機關,導致兒童使用遊戲設施所發生之事故傷害,其建造、管理及維護未能有統一作法。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營建、監督、管理、稽查等相關事宜有統整機關,允由營建主管機關應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