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陳曼麗
陳曼麗
何志偉
何志偉
陳素月
陳素月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玉琴
吳玉琴
郭國文
郭國文
蕭美琴
蕭美琴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施義芳
施義芳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琪銘
吳琪銘
郭正亮
郭正亮
周春米
周春米
王榮璋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能源管理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能源用戶得向能源供應事業請求揭露其能源使用相關資料,能源供應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方法即時揭露該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我國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有效整合運作,納入能源供應事業與用戶間資料提供義務之考量與規劃。 三、考量能源用戶能源使用資料及其分析結果為能源用戶採取節能作為之重要依據,而能源供應事業掌握完整詳細之資料,有賦予能源用戶請求其能源使用相關資料權之必要,且即時性資料的提供及其分析結果,有助於能源用戶迅速了解並調整其用電行為達成節電成果,可滿足調整用電行為所追求的時效性,即時能源使用資料的提供,將有助於真正達成需求面管理,爰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