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
第六條之一 能源用戶得向能源供應事業請求揭露其能源使用相關資料,能源供應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授權訂定之方法即時揭露該資料。 |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我國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有效整合運作,納入能源供應事業與用戶間資料提供義務之考量與規劃。 三、考量能源用戶能源使用資料及其分析結果為能源用戶採取節能作為之重要依據,而能源供應事業掌握完整詳細之資料,有賦予能源用戶請求其能源使用相關資料權之必要,且即時性資料的提供及其分析結果,有助於能源用戶迅速了解並調整其用電行為達成節電成果,可滿足調整用電行為所追求的時效性,即時能源使用資料的提供,將有助於真正達成需求面管理,爰予增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