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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修正公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名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其餘應指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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