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何志偉
何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吳焜裕
吳焜裕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羅致政
羅致政
洪慈庸
洪慈庸
吳思瑤
吳思瑤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陳靜敏
陳靜敏
李麗芬
李麗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第二十九條 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訂定、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派查勘人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函請內政部予以核定。
因應「地方地方制度法」制定,以及陽明山管理局降編為管理處,刪除「局」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