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黃國昌
黃國昌
何志偉
何志偉
余天
余天
蔡適應
蔡適應
郭國文
郭國文
蘇治芬
蘇治芬
林俊憲
林俊憲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段宜康
段宜康
鍾佳濱
鍾佳濱
羅致政
羅致政
余宛如
余宛如
林靜儀
林靜儀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洪慈庸
洪慈庸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名稱、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卸任總統之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及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自由廣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一條 文化部為辦理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特設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一、將原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更名自由廣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期以減緩社會對立之情狀。 二、有鑑於歷任之卸任元首對每個時期的國家發展皆具有重大意義,並促進本建物空間再利用,將總統之文物資料之蒐集、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擴展至歷任卸任元首。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卸任總統之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 二、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發展史之文物史料及藝文作品之蒐集、研究、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三、前兩款之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四、前兩款之推廣、國際合作、交流及出版。 五、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設計、拆建、規劃、維護、管理。 第一項第二款所指文物史料及藝文作品之蒐集、研究、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應包含自西元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西元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期間,違反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 第二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先總統蔣公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展覽、典藏、維護及管理。 二、先總統蔣公史蹟之研究、推廣及國際合作交流。 三、藝文之研究、交流及出版。 四、藝文作品之蒐集、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 五、藝文教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運用及推廣。 六、本處各項公共設施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先總統蔣公紀念及藝文推廣事項。
一、延續本草案第一條立法精神,基於歷任之卸任元首對每個時期的國家發展皆具有重大意義,並促進本建物空間再利用,將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紀念單一元首改為歷任卸任總統,而相關紀念文物史料之蒐集、典藏、維護及管理,擬由其他主管機關專責管理。 二、第一項第二款新增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發展史之文物史料及藝文作品之蒐集、研究、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凸顯民主憲政多元精神,以期展覽空間之內容更為豐富。 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為明訂本條第一項前兩款相關維護及推廣事項。 四、於第一項第五款新增對於本處執掌公共設施設計及拆建,以期促進本建物空間有效再利用。 五、為建立長期社會和平穩定及實現公平正義另定本條第二項,明訂第一項第二款項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發展史之文物史料及藝文作品之蒐集、研究、展示、典藏、維護及管理,應包含應包含自西元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至西元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期間,違反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以期還原歷史真相、表彰臺灣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並促進社會和解。
第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有鑑於本草案係從原有法規修正,改自公布日施行,以期盡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