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蘇治芬
蘇治芬
鍾孔炤
鍾孔炤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蔡易餘
蔡易餘
陳靜敏
陳靜敏
張宏陸
張宏陸
尤美女
尤美女
莊瑞雄
莊瑞雄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玉琴
吳玉琴
蘇巧慧
蘇巧慧
趙正宇
趙正宇
蔣絜安
蔣絜安
黃國書
黃國書
呂孫綾
呂孫綾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天
余天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三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派遣勞工受領職災補償權利,爰明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應連帶負擔職災補償責任。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派遣事業單位或要派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