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焜裕
吳焜裕
劉建國
劉建國
周春米
周春米
李俊俋
李俊俋
江永昌
江永昌
張宏陸
張宏陸
陳瑩
陳瑩
鄭寶清
鄭寶清
余宛如
余宛如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蔣絜安
蔣絜安
李麗芬
李麗芬
陳靜敏
陳靜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業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來源應包括下列收入: 一、違反本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罰鍰。 二、依本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科處並繳納之罰金,及因違反本法、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六條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七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三及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五十六之一條訂定。 二、考量相關法律罰鍰、罰金,應直接支用於漁業發展、永續經營工作,確實達到本法發展漁業之立法目的,並符合永續環境正義,爰將上述收入項目,納入基金專款專用。 三、漁業發展基金工作繁重,其基金用途,包括:獎勵水產校院畢業生、獎勵漁業通訊改進、辦理水產技術研發及服務推廣等,其其遠來源僅: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或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該基金自2012年後,即不再受國庫撥款,至2017年底基金餘額僅2億3,535萬,近年平均一年預算則多達2,000萬左右,不利於相關工作推廣。 四、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近年更有高昂罰鍰罰金繳庫,光遠洋漁業條例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自2017年10月施行至今,共計罰鍰及罰金達1億4,02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