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陳靜敏
陳靜敏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蔣絜安
蔣絜安
李麗芬
李麗芬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市場糧食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依據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前項規定,得加重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市場糧食交易價格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市場糧食交易秩序甚鉅,若有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將造成民眾恐慌並影響糧食價格、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 三、依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具糧食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識,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足生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應予以處罰,爰增訂本條。 三、依第十條登記為糧商或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者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