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瑞隆
賴瑞隆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洪宗熠
洪宗熠
李俊俋
李俊俋
劉世芳
劉世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陳靜敏
陳靜敏
余宛如
余宛如
鍾孔炤
鍾孔炤
江永昌
江永昌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蔣絜安
蔣絜安
李麗芬
李麗芬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前項規定者,得加重處罰。 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依據本法第三條規定,農產品多為民生必需之生鮮品,具一定之生命週期,其供給易受季節、氣候、生長期間、易腐性等因素影響,較難調控生產時間,加以國內農場個別生產數量較小,易遭市場中間運銷商壟斷或操控價格影響,若有故意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之情形,將更加容易造成農民與消費者不可彌補之損失。 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如農民團體、供應人、承銷人、販運商、零批商、零售商、農業企業機構等,因具備農產品交易情形之專業知能,其傳播之訊息,對市場價格具較大之影響力,爰規定故意藉以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者,得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處罰,爰增訂第二項。 二、符合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十款身分且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加罰鍰為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