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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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三條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要派單位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派遣勞工之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應由要派單位與雇主(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考量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派遣事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其得主張抵充,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另,如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係因為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所導致者,考量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共同侵權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