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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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償出版品相關權利人其出版品供公眾無償借閱之報酬;補償之對象、範圍及辦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條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
圖書館無償出借館藏之圖書出版品予公眾,影響出版品權利人之銷售收益,為要求政府編列專門預算補償出版權利相關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