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余天
余天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林俊憲
林俊憲
何志偉
何志偉
吳琪銘
吳琪銘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玉琴
吳玉琴
鄭寶清
鄭寶清
王定宇
王定宇
陳靜敏
陳靜敏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呂孫綾
呂孫綾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五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九之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提起之罷工,應至遲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預告開始罷工之日期、方式、時間及地點。未依前開期間預告者,視為違法罷工。 非經雇主事前同意,工會不得取消或變更前項已預告之內容。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免勞工未經預告而突襲性罷工,即引致民用航空運輸業癱瘓之效果,導致國民日常生活服務遭受嚴重影響,爰增訂第一項罷工之預告程序規定。 三、為防免佯裝罷工、虛偽預告引起公眾不安,對於預告日期之取消或變更應予限制,俾符罷工最後手段性之旨並兼顧公眾權益,爰參考英國立法例「已預告之罷工倘變更或取消,應得雇主同意」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