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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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黨辦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黨內提名,自公告其提名作業之日起,於提名作業期間,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九十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新增第二項。 二、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對於選舉之公平性危害甚深,政黨內提名之初選亦是,然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對於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規範卻無適用於黨內初選,故新增黨內初選準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