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李俊俋
李俊俋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周春米
周春米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蕭美琴
蕭美琴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玉琴
吳玉琴
何志偉
何志偉
吳思瑤
吳思瑤
蔣絜安
蔣絜安
王定宇
王定宇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停止進行原因消滅者,亦同。 第八條之一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