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何志偉
何志偉
蔣絜安
蔣絜安
李昆澤
李昆澤
蘇巧慧
蘇巧慧
吳思瑤
吳思瑤
陳素月
陳素月
蕭美琴
蕭美琴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劉世芳
劉世芳
王定宇
王定宇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按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因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八十五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按時效制度之設,不外對於永續存在之一定狀態加以尊重,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刑法規定刑罰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旨趣即在於此,為維護國家刑罰權的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爰將第二項有關四分之一之規定,修正為三分之一,以落實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