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宛如
余宛如
郭國文
郭國文
連署人
吳琪銘
吳琪銘
陳亭妃
陳亭妃
蔡易餘
蔡易餘
黃國書
黃國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俊俋
李俊俋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周春米
周春米
鄭寶清
鄭寶清
林靜儀
林靜儀
張宏陸
張宏陸
羅致政
羅致政
吳焜裕
吳焜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103年度之修法原意,在於增加囤房者的房屋持有成本,但是卻也造成自住戶的租稅負擔,變相懲罰自住戶,因此為了讓自住戶與非自住戶房屋持有成本拉大,擴大稅率差距,建議將自住或公益出租稅率由現行房屋現值百分之點二降至百分之一:同時為了彌補降低自住或公益出租稅率帶來的稅損,以及提高非自住房屋持有成本,將其他供住家用者最高稅率由現行百分之三點六,提高到百分之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