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科技部次長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十年內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惟單一性別董事應為一人以上。 |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防部部長、經濟部次長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為當然董事。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院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三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專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
一、配合行政院組職改造,科技部組織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同年三月三日施行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更銜為科技部,並承繼該委員會之執掌事項,爰將第一項第一款當然董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修正為科技部次長。
二、至於本條文第四項之修正,乃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統計,於一○七年七月十五日已有百分之六十八.六三之各部會所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監事)達到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顯見「性別主流化」於我國政府日益推動下已日漸成效,有關行政法人參與政策與決策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亦曾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三十二次委員會議所關注,有關決議為「至行政法人部分,考量行政法人法(草案)已由本院及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關行政法人餐與政策與決策之董監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建議,請人事行政局於立法院審議行政法人法(草案)時,積極表達本會意見」,且我國於九十六年一月正式由總統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該公約),並於一○○年六月八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我國各單位皆有責任遵守該公約第二條各款之規定,自屬當然。國防相關公務部門暨產業之女性從業人口非高,有關性別比例雖難一蹴可幾,惟並不應無所限制以沿襲生理男性為主導之決策領域,故於該條文除給予修正施行後十年之改善期間,以促定期檢視外,並明定單一性別董事應為一人以上。 |
|
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十年內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惟單一性別監事應為一人以上。 | 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
理由同草案第七條修正說明第二點。 |
|
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本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本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 前項評鑑委員組成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 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
一、立法院預算中心於〈一○八年一月十四日於國防部主管一○八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中指陳「中科院承接國防部眾多重要武器裝備之研發及產製,未來重大軍備系統購案又將委由該院統籌辦理,國防部允宜加強對該院業務之監督,並落實年度績效評鑑作業」,又直指「近年國防部對中科院績效評鑑複評作業係以書面審查為主,實地訪查次數極為有限,恐易流於形式」、「近四年國防部所組評鑑委員會之複評作業,每年僅開會一次,並未主動提議針對特定專案或個案進行實地查證,而係由中科院安排訪視年度重要研發案件成果」,有關評鑑與訪視是否真能凸顯中科院現況,誠有疑問,故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明定有關委員所持評鑑理據之形成,需經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各受評鑑單位實地查證之程序,並將查證內容與評鑑理據之因果關係顯明於評鑑報告,不得僅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提交之書面資料為據。
二、因應「性別主流化」,且目前有關評鑑委員並不以從事國防產業工作或有關公務機關服務者為限,故與本條例第七條所牽涉之董事性別比例之議題無涉,於性別平等方面應課予較高要求,故仿照〈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於本條文增列第二項,其後之項次則遞移之。
三、第三項除因順序改動而作文字變更外,亦鑒於有關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由監督機關(即國防部)訂定外,亦應會同主管行政法人通案性法制事項之人事行政總處,俾能以更客觀角度檢視有關評鑑流程之規範實際需求,以期精進評鑑之效益,故增列人事行政總處為國防部應會同訂定有關評鑑辦法之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