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第四款者,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二項之罪,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宣告沒收該動力交通工具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該動力交通工具價值低為,或維持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之。 | 第五十四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酒駕問題日益嚴重,根據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統計資料,近三年多截至二月,現役軍人涉犯酒駕案件者為一百三十九件,共致三十六人傷、四人死亡,但平均有期徒刑之刑度僅為二點三九個月,其中酒駕致死判決刑度最重者亦僅三年六個月,不僅無法反映酒駕行為所造成之社會危害程度,無以有警惕作用,與國人普遍之法律感情出入甚大,更對國軍整體形象造成嚴重傷害,同時現行陸海空軍刑法亦就累犯與酒駕時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應沒收之規定付之闕如,亦與現今相關防治政策之改革方向有所不同。
二、為貫徹「酒駕零容忍」,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對國軍官兵弟兄能有警惕與嚇阻作用,將原條文行為態樣之刑度加重,並增列再犯者之加重規定,以及除有部分情形得裁量免為沒收之宣告者外,應沒收其所駕駛屬於犯罪行為人之動力交通工具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