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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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謠言或不實訊息而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六十三條 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調和公益上之必要與權力或自由之侵害,應明定法條之構成要件、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關於客觀構成要件所稱「不實訊息」,為行為人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
三、考量行為人明知為不實訊息或謠言仍為散布或傳播應科予較高刑罰,本條第一項增訂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對於不實訊息為散布或傳播行為需具有明知的故意。
四、參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將本條第一項罰金上限提高至一百萬元,除增加法院之審酌裁量空間外,併收終止謠言或不實訊息傳播之效。
五、將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