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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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
一、邇來各界迭有反映政府經費核銷程序緩慢,而有歸責會計人員審核作業繁瑣、標準不一等情。考量政府交易事項涉及業務、行政、會計及其他權責單位職掌,宜本分工合作之原則共同完成,以興利態度執行審核作業,提升施政效率。
二、鑑於本法第九十六條已明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範圍,至其他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因係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會計人員應予尊重,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俾權責分明,達成提升效率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