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王榮璋
王榮璋
江永昌
江永昌
連署人
余宛如
余宛如
羅致政
羅致政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宏陸
張宏陸
黃國書
黃國書
呂孫綾
呂孫綾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會計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應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內部審核分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第九十五條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內部審核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一、邇來各界迭有反映政府經費核銷程序緩慢,而有歸責會計人員審核作業繁瑣、標準不一等情。考量政府交易事項涉及業務、行政、會計及其他權責單位職掌,宜本分工合作之原則共同完成,以興利態度執行審核作業,提升施政效率。 二、鑑於本法第九十六條已明定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之範圍,至其他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性事項,因係由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會計人員應予尊重,爰於第一項後段增列但書規定,俾權責分明,達成提升效率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