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永昌
江永昌
王榮璋
王榮璋
施義芳
施義芳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邱泰源
邱泰源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曼麗
陳曼麗
邱議瑩
邱議瑩
蘇治芬
蘇治芬
林靜儀
林靜儀
郭國文
郭國文
洪慈庸
洪慈庸
劉建國
劉建國
鍾孔炤
鍾孔炤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昌
黃國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會計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小數至分位為止,釐位四捨五入。 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基於目前社會上一般收支,「分」位已不實際收付,「角」之流通亦不普遍,暨考量會計處理之效率,爰將本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