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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連署人
馬文君
陳超明
曾銘宗
沈智慧
陳玉珍
黃昭順
陳宜民
徐志榮
許毓仁
江啟臣
林奕華
柯志恩
林德福
童惠珍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投成案後應予社會輿論有充分時間討論,形成共識。另考量籌辦公民投票事務實際所需準備時間,應修正於三個月後辦理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