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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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退休警消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第一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七條 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 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為之。 |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有鑑於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之退撫照顧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辦理,且據警政署及消防署統計,2019年1月1日支領退休金之警察人員共計32,874人。且就退休年齡而論,警察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約為51歲、消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為52歲,皆低於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的56.6歲。然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性質係屬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若賦予退休警消人員較之於公務人員更為完善之退撫措施,亦為政府回應警消人員之危勞工作性質。查不當黨產係取自國家,本應用於社會之公共資源,待移轉為國家所有後,增訂用途於照顧退休警消人員。
三、另增訂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之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四、爰此,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