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絜安
蔣絜安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天
余天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曼麗
陳曼麗
呂孫綾
呂孫綾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三 政府為積極促進動物救傷、醫療及收容所友善環境之發展,應設立動物保護基金。 前項基金辦法,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寬列預算。 一、本條新增。 二、自2017年零安樂死政策正式實施後,各縣市公立收容所之收容犬貓數量激增,在其收容空間有限之情況下,進而衍生出動物間地域性衝突和疾病傳染等後遺症,且撫育流浪動物之費用,對於財政困難之縣市是一筆負擔。 三、因動物救傷、醫療等經費預算常面臨不足之窘況,及公部門預算動支較缺乏彈性,以至於過往曾有許多重傷動物送至醫院後,卻發生無預算難以急救之困境,為改善及建立友善動物環境,爰提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