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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秀芳
蔡適應
陳亭妃
鄭寶清
連署人
江永昌
蔡易餘
張宏陸
許智傑
陳靜敏
陳素月
蔡培慧
吳琪銘
陳瑩
邱泰源
何欣純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及符合留職停薪之法規規定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津貼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有留職停薪相關制度,而就業保險法亦定有留職停薪津貼請領給付規定。 二、上述規範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