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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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標題、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 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
採若公投案太多、主文太長,民眾一時不易辨識而造成投票時間攏長,甚至不解主文內容而亂象重生,最後導致延誤投開票時間。爰提出本條第一項修正讓公投案提出時加上「標題」,以利民眾快速辨識公投案主題,減少不必要之亂象發生,有效解決民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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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現今公投案併同大選舉行,雖有節省經費的好處,但自從公投法修法降低成案門檻後,公投案也隨之增加,很有可能衍生公投綁大選的亂象不斷發生。為解決是項問題,爰提出本條修正將「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改為「得」,讓未來公投未必就需綁大選,賦予主管機關彈性舉行權限之法源基礎。 |